关于我们 浙大教育基金会 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 是中国成立最早、发展最快的大学教育基金会之一,其前身是1994年3月在浙江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浙江大学竺可桢教育基金会"。 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始终秉承"汇八方涓流,襄教育伟业"的宗旨,致力于凝聚社会各界和广大校友的心力智慧,广泛筹措资源,主要用于浙江大学立德树人、学科建设、 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及其他与学校教育事业或社会公益有关的项目,为浙江大学加快建成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提供建设的保障。 捐赠管理 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本着“公开透明、平等竞争、择优奖励、择需资助”的原则合理科学使用各项基金 信息公开透明 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自觉公布接受捐赠及对外资助情况,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登记机关、捐赠者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提高社会公信力。各项基金由基金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并接受基金会业务主管部门(教育部)、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及审计部门的年度检查和审计。 管理科学规范 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遵循规范和高效原则,对捐赠进行科学管理。一般流程:1.提供社会捐赠与受赠的法律法规、协议文本、办事程序等咨询服务;2.根据捐赠 方意向制定捐赠协议;3.基金会与捐赠方签署捐赠协议;4.捐赠方按照协议约定汇入捐赠款,基金会提供正式收据;5.基金会为每项捐赠单独设账,按项目独立核算,并定期编制会计报表,接受审计;6.基金会按照协议执行项目,建立捐赠档案,向捐赠方提供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及财务报告。 执行优质高效 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尊重捐赠方的意愿,并结合学校发展的实际情况,确保捐赠项目严格依据协议执行。经过多年的发展,基金会已有恒逸基金、永平贷学金、永平奖教金、潘家铮水电科技基金、馥莉食品研究基金、李达三·叶耀珍再生医学发展基金、上海高等研究院繁星科学基金等多个品牌项目,获得了校内外广泛好评。 运作合法稳健 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开展业务,定期召开筹资工作专题分析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更好的服务学校的发展。 监督全面有效 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接受监事及教育部、民政部、捐赠人、受益人的有效监督。每年编制基金会年度报告,发布基金会财务状况和审计信息, 自觉接受民政部年检和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每月在杭州市西湖区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 免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