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对计税规则有什么影响?
2018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将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四项综合所得平时先进行预扣预交个人所得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由居民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居民工资、薪金如何计税?
居民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法是通过各月累计收入减去累计扣除,得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对照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计算累计应预缴税额,再减去前面月份已预缴税额,确定本期应预缴税额的一种方法。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如果计算本月应预扣预缴税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例1:李老师2017 年入职,2019 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10000 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 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1500 元,从1 月起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 元。以前三个月为例,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预扣预缴税额:
1月:(10000-5000-1500-1000)×3% =75 元;
2月:(10000×2-5000×2-1500×2-1000×2)×3%-75 =75 元;
3月:(10000×3-5000×3-1500×3-1000×3)×3%-75-75 =75 元;
进一步计算可知,李老师全年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 元,一直适用3%的税率,因此各月应预扣预缴的税款相同。
例2:王老师2016 年入职,2019 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17000 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 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3000 元,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三项项专项附加扣除共计4000 元。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各月应预扣预缴税额:
1月:(17000-5000-3000-4000)×3% = 150 元;
2月:(17000×2-5000×2-3000×2-4000×2)×3%-150 =150 元;
以此类推,王老师3月-7月应预缴税额都为150元;由于8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0 元,已适用10%的税率,因此8月之后应预扣预缴税款有所增加。
8月:(17000×8-5000×8-3000×8-4000×8)×10%-2520-150×7=430元;
进一步计算得出,王老师9月-12月应预缴税额都为500元。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如何计税?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基本平移现行规定的做法预扣预缴。
三项所得按以下方法按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关于“按次”的具体规定:三项综合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1)计算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三项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的,减除费用按800计算;
每次收入在4000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
其中稿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减除费用后还需再减按70%计算。
(2)计算预扣预缴应纳税额。根据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预扣率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其中,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预扣比率。
例3:张三取得劳务报酬2000 元,则这笔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计算过程为: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00-800=1200 元
应预扣预缴税额:1200×20%=240 元
例4:小红取得劳务报酬10000 元,则这笔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计算过程为: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10000-10000×20%=8000元
应预扣预缴税额:8000×20%=1600 元
例5:李明取得稿酬所得40000 元,则这笔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计算过程为: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40000-40000×20%)×70%=22400 元
应预扣预缴税额:22400×20%=4480 元
上述三项所得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的计税方法与平常的预扣预缴方法有所不同。
第一、年度汇算清缴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三项所得总额减除20%后的余额。
第二、三项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为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以综合所得减除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年度汇算清缴时,综合应纳税所得额使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计算税款。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如何计税?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代扣代缴的计算方法。
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减除20%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稿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减除费用后还需再减按70%计算)。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计算应纳税额。
年终奖如何计税?
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文件精神,在2021年12月31日前,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纳税,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税,过渡期为3年。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年终一次性奖金税率表
应发数(X)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应纳税 |
X≤36,000 |
3% |
0 |
=应发数×税率-速算扣除数 |
36,000<X≤144,000 |
10% |
210 |
|
144,000<X≤300,000 |
20% |
1410 |
|
300,000<X≤420,000 |
25% |
2660 |
|
420,000<X≤660,000 |
30% |
4410 |
|
660,000<X≤960,000 |
35% |
7160 |
|
960,000<X |
45% |
15160 |